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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茂名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有关事项的公告

  • 更新时间:2016-11-07 浏览量:813次
  • 根据《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》(粤府〔2008〕3号)和《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》(粤府令第181号)的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将申请2015年度茂名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    一、申请条件
     凡符合《关于2015年茂名市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标准的公告》(茂府通〔2015〕8号)规定标准的,均可提出申请。具体如下:
     (一)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市区(市直、茂南区、博贺湾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、高新区)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,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、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;
     (二)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民政部门公布的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00%(市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760元/月,茂南区、博贺湾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、高新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740元/月);
     (三)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少于10平方米(从申请日起算,前1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自有房产产权,导致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人均少于10平方米的除外);
     (四)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。

    二、申请办法
     市直、高新区户籍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,可到市光华南路18号市房产管理局一楼办事服务大厅11号窗口领取申请表(或在茂名市房产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),按要求如实填写,经街道办(或镇政府)初审、区民政局复审后递交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科。
     茂南区、博贺湾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户籍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,分别到市房产管理局茂南分局、市房产管理局驻滨海新区工作组领取申请表,经街道办(或镇政府)初审、区民政局复审后递交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科。

    三、审核批准
     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的审核审批工作,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、区属各街道办(或镇政府)等有关部门负责。经初步审核认定符合保障条件的,将分别在茂名日报、茂名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局门户网站及申请人所在街道办(或镇政府)向社会公示,公示期20天。公示期内,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,应以真实姓名书面向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科反映,各审核部门将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,相关单位或人员按规定予以配合。

   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,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科将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保障手续;经重新审核最终不符合保障条件的,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科自申请期满之日起,两个月内书面或电话告知申请人。

    四、受理期限
     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6月19日。逾期申请的,不予受理。

    五、责任追究

    (一)凡隐瞒、虚报、伪造有关信息,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申请住房保障的,由市房产管理局记录在案,驳回申请,处以罚款,一定年限内不予受理住房保障申请。申请人故意隐瞒、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城镇住房保障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     (二)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,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  六、联系方式
     (一)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科地址:茂名市光华南路18号茂名市房产管理局八楼(办事服务窗口设在一楼11号)。
     (二)联系电话:市房产管理局:2812180;市房产管理局茂南分局:2271839;市房产管理局驻滨海新区工作组:15875891988。
     特此公告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  茂名市房产管理局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5年4月2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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